吸毒成瘾认定标准之争的个人所见

2017年07月18日 09:36:03 来源: 人民公安报

    第一,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吸毒成瘾认定采用现行法律标准。如吸毒人员第二次被查获,即可认定其为吸毒成瘾。此时的认定标准为法律标准,即按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认定。理由如下:

    首先,从执法效率上来讲,法律标准强调以查获次数为依据,对于实践办案而言,更具有实用性和实效性,可操作性强,能够满足在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的效率要求。

    其次,从法律后果而言,吸毒人员第二次被查获后,认定其为吸毒成瘾,此时按照法律规定,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属于矫正措施之一,不限制吸毒人员人身自由,对于吸毒人员影响相对较小。如此认定在满足执法效率的前提下,更易被吸毒人员和医学界接受。

    第二,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吸毒成瘾认定采用法律标准和医学标准相结合。如吸毒人员第三次被查获,或有其他情形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将对其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前,除了满足法律标准外,还应当有医学标准作为参考和依据。如果医学标准认定并非成瘾,则不应该对吸毒行为人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理由如下:

    首先,强制隔离戒毒涉及人身自由,在适用过程中必须慎重。在现行体制下,医学标准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的作用,使得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更为科学和准确。

    其次,医学标准的介入和参照,能够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有效性提供相应的支持,使得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能够不断加大医疗资源的介入,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并通过医学资源的补充,推动我国戒毒工作的不断完善,优化我国的戒毒制度。

    总结来说,要以是否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来决定成瘾标准的适用,适用强戒的,需要法律标准和医学标准相结合来进行成瘾认定;如果不涉及到强戒的,则法律标准即可进行成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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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