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宁蒗:对一起量刑畸轻贩毒案抗诉获改判

2017年05月23日 08:42:27 来源: 正义网

    购得毒品在酒店等待买家时被抓,究竟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沙某某犯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经云南省宁蒗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日前丽江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第一项,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沙某某于2016年7月4日从丽江购买2900元毒品海洛因带回宁蒗县,欲以事先约好45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加三某某。当日18时许,宁蒗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宁蒗县大兴镇东升酒店抓获被告人沙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用白色塑料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坨,经称量,净重9.0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2016年11月21日,一审法院公开审理,认定沙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017年1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宁蒗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次,本案属于“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情形,依据司法解释及法理,非法收买毒品行为实施完毕,即成立贩卖毒品的既遂;再次,本案认定被告人沙某某将涉案毒品从丽江运输至宁蒗属于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又认定其贩卖毒品属未遂,与审理查明被告人运输毒品的事实相互矛盾,应依法纠正。

    据此,宁蒗县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于2017年1月23日提出抗诉。2017年3月23日丽江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本案,丽江市检察院支持宁蒗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指派检察官出庭公诉,庭审中,检察官专门针对是否既遂这一问题开展分析论证。2017年3月29日,丽江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宁蒗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既遂,原判对原审被告人以贩卖毒品未遂定罪量刑属适用法律错误。并撤销原审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判决被告人沙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维持“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原判。(记者刘呈军 通讯员王海龙)

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