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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禁毒立法

    【党史钩沉】

    近代以来,鸦片等毒品的泛滥一直是困扰中国社会的一大“毒瘤”。鸦片等毒品对人体的身心健康,乃至国计民生的祸害是巨大的,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禁毒工作。抗战时期,日本侵略者在中国肆行毒化政策,并以此作为摧毁中国军民抗战意志的重要武器。所谓毒化政策,就是日本侵略者在其占领区利用日伪政权,强迫农民种植鸦片,实施鸦片专卖,设立烟馆,征收鸦片捐税,设置制毒工厂加工毒品,向沦陷区、抗日根据地及大后方贩运出售,以攫取中国财富、打击与削弱中国国力、摧残中国人体质、瓦解中国人民抗战精神的政策。陕甘宁边区政府在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下,雷厉风行地开展了一场禁毒运动,挫败了日本推行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毒化政策,基本遏制了毒品在边区的蔓延,使陕甘宁边区成为全国禁毒的模范区。梳理陕甘宁边区禁毒立法的有关举措和蕴含其中的历史经验,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抗战期间,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禁毒法律、法令、条例、章程、办法等,根据笔者对历史文献和档案资料的初步爬梳,相关禁毒法规如下:1941年《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1941年10月23日《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总司令部、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禁烟的布告》、1942年1月1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成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命令》、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1942年9月16日《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修正办法》、1943年1月1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查禁鸦片烟苗的命令》、1943年3月1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再申禁种鸦片烟苗的命令》、1943年4月1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彻底铲除鸦片的快邮代电》、1943年5月30日《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修正组织规程》、1943年5月30日《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1943年9月1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为禁止吸毒事给专员公署县(市)政府的指示信》、1943年秋《陕甘宁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1943年11月2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加强缉私工作的命令》、1945年5月1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严禁料面入境的命令》,等等。

    透视上述法规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一些主要特征:第一,严禁种植罂粟,力图从源头上杜绝烟毒,对稽查发现的烟苗坚决铲除,对违抗政府禁令而种植烟苗的人进行法律制裁或从经济上予以重罚;第二,严厉禁止烟毒买卖和贩运,凡买卖或贩运鸦片者,一经查出,不仅要全部没收,而且还要处以罚金,并根据买卖或贩运鸦片的数量规定了处罚标准;第三,禁止吸食或注射烟毒,对于已经吸食毒品的人要限期戒绝,并通过发放戒毒药物全方位劝诫,帮助和鼓励吸食者借助于积极投身农业生产等有效途径彻底戒烟;第四,禁止帮助和包庇他人吸食、注射及买卖、贩运烟毒,禁止抗拒禁烟禁毒公务之执行,违者予以判刑或重罚;第五,成立禁烟督察处和查缉毒品委员会,专门查处涉毒案件;第六,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为了开展群众性的禁毒斗争,边区政府号召广大人民群众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坚决清除毒品危害,除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外,还制定有关法令,按查获和收缴毒品数量的一定比例,对缉毒有功或举报毒品犯罪者进行奖励,极大地提高了边区人民禁烟禁毒斗争的积极性,使毒品犯罪者无藏身之地;第七,坚决杜绝禁烟禁毒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第八,军政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要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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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