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审理一起家族式贩毒案 涉案毒品近60斤

2017年03月17日 08:52:51 来源: 南海网

    3月16日上午,三亚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家族式贩毒案件,涉案4名被告人中陈某流和罗某卿是夫妻,陈某弟为其儿子,郑某为陈某弟表哥,涉案毒品高达29.78千克。

    在该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流、罗某卿在陈某弟的指挥下,在广东省陆丰市取毒品、付毒资,并将购买到的毒品通过大巴车托运到海南省万宁市,郑某接货后交由陈某弟贩卖获利。

    2016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弟与他人约好交易毒品的地点后,指挥其儿子开车载着罗某卿去取货,并指使罗某卿用纸箱包装后于次日托运。16日9时许,陈某弟在海南省万宁市打电话给大巴车司机刘某,称要从广东省陆丰市托运货物到万宁。10时40分许,罗某卿在陈某弟的指挥下,将一件浅绿色塑料编织袋包装的纸箱子托运上大巴车。17日13时许,大巴车到达万宁市高速路口,郑某在陈某弟的指使下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去接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纸箱内20包透明包装袋的毒品。经鉴定,该毒品净重19.78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3%。

    此外,3月4日,陈某弟打电话给另一名大巴车司机称要托运货物,并于次日指使陈某流去托运毒品并告知其大巴车车牌号。随后,陈某流让罗某卿以同样的方式托运毒品10千克,由郑某取货后交给陈某弟。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弟、罗某卿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78千克,陈某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与上述三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9.78千克,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记者沙晓峰 通讯员卢音)

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