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的途径和思考
结论
一、影响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因素
(一)部分部门对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实现就业认识还不到位,执行难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戒毒条例》第十八条和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社区康复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本系统登记或收治戒毒人员生活就业状况、就业意愿的登记录入工作,对戒毒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其中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康复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创业证》,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但目前部分部门还是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存在不愿管、不想管、互相推诿现象,因此,各部门对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用人单位对戒毒康复人员存在排斥心理
由于大多数戒毒康复人员存在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不高、复吸率高等特点,加之近年来媒体所呈现的吸毒人员极端肇事肇祸事件新闻报道,用人单位会对戒毒康复人员存在一个认识误区,下意识地认为这个群体复吸的可能性极大,或者有制造危险的潜在风险,一旦出现不良行为还会影响其他员工的积极性甚至会有损单位形象,因此,大多数用人单位会将这部分人员“拒之门外”。
戒毒康复人员自身特点也影响其就业
大多数戒毒康复人员因为在就业甚至创业过程中受过挫折,为消解烦恼、受亲朋诱惑等走上吸毒道路,在吸毒期间基本上处于无业状态、选择“混日子”,因缺乏专业技能,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当下,他们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一社会需求,还有些认在就业安置中嫌岗位不体面、待遇低等原因拒绝就业,所谓“高不成、低不就”,从而造成了无法就业、失业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