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拦路抢劫驾驶员 悔不及获刑两泪纵横

2016年11月30日 09:13:21 来源: 法制网

    近日,四川省石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拦路抢劫案件,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刑。

    光天化日拦路抢劫

    2016年7月25日9时许,杨某驾驶货车与牟某一起由石棉县往冕宁县方向行驶,送货至石棉县孟获城。

    当车辆行驶至石棉县孟获村大营盘下方约500米时,谢某甲手持石头站在国道108线中间,挡住车辆去路,谢某乙坐在路边山坡上观望。

    谢某甲见杨某停车后,便趴在其驾驶室车门上,一手持石头以自己是吸毒人员需要毒资为由,用石头威逼杨某索要钱财,否则就用石头对其身体进行伤害,对其车辆进行损坏,杨某被迫拿出100元现金递给谢某甲。

    此时,谢某乙见状,亦迅速赶到杨某车旁,趴在车门上,以同样方式抢得杨某现金100元。

    悔不当初泪如泉涌

    法庭通过审理,并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当庭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谢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谢某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谢某甲、谢某乙获刑后,后悔不迭,泪如泉涌。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拦路抢劫驾驶员的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损失,带来了心理恐惧,同时也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损害了孟获城的旅游形象,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严惩。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任何人,无论以什么理由,都不能抢劫他人财物,否则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李治洪 陈长春 周恒旭)

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