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发布商丘市梁园区法院5起毒品案件
2016年06月23日 09:32:19
来源:
郑州晚报
案例3 25岁的她邀一帮毒友家中吸毒
2015年6月份的一天,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刘某,在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于某、苗某、赵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
2015年12月23日,刘某向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投案。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经审理,刘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获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刘某不仅自己吸毒,而且邀请一帮毒友来家中共同吸毒,虽能自首悔罪,但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此案警示世人,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但在一起共同吸毒就超出了朋友聚会的范围,朋友之间聚会绝不可以违法犯罪为代价。
案例4 包庇贩毒在逃丈夫终获刑
被告人时某明知丈夫刘某是在逃贩毒人员,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仍与其共同生活,二人的住所和物质生活资料所需花销大部分由被告人时某提供。
刘某已于2011年10月被抓获并判刑。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时某到商丘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投案。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鉴于被告人时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时某因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
评析:贩毒分子不仅危害自己和社会,也危害家属和亲人。作为妻子的时某,明知丈夫为在逃贩毒人员,还继续和其共同生活,并为其提供生活资料,其行为触犯法律不容置疑。但此案从另一个角度警示世人,发现涉毒人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以防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