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4月25日 10:30:00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第十条 为降低储运成本,基金会不设仓库。如车辆、房产等由基金会保管使用的物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填制入库单,拍照存档。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化学制品等需特殊存储的物资,基金会委托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受赠方,并委派专人验收确认。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根据捐赠协议、物资捐赠清单、验收证明、计价依据等,确认收入,并据实开具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捐赠方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受赠物资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并充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不得将捐赠物资挪作他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且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方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物资,基金会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可以回收重复使用的受赠财产,应按时回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受赠物资的发放,视作基金会项目,参照《中国禁毒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及物资使用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方及社会公众的查询与及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禁毒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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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