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毒委员会督导检查制度

2015年11月18日 10:10:26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加强对各地禁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禁毒工作责任制》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全国禁毒工作考评办法》和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于10月至12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次督导检查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条 成立31个督导检查工作组,每组负责督导检查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1个组检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至少督导检查2个市(地、州、盟)、2个县(市、区、旗)、2个乡镇(街道或社区)。

    第四条 各督导检查组由国家禁毒委员会委员带队,相关成员单位及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派员参加,每组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五条 督导检查内容主要为各地禁毒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禁毒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工作部署情况;

    (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宣传教育、执法打击、禁吸戒毒、禁毒管理、国际合作等各项禁毒业务工作情况;

    (五)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情况;

    (六)加强禁毒工作保障情况;

    (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导的有关工作情况。

    国家禁毒办每年依据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工作安排和《禁毒工作考评细则》以及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困难问题,调整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六条 督导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基层走访调研等形式开展,对因督导检查不负责任引发问题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督导检查结束后,各督导检查组应当认真总结督导检查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督导检查报告。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形成督导检查总体报告,提交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相关情况通报各地,并作为全国禁毒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督导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出差住宿、就餐和交通标准,轻车简从,厉行节约,注意安全保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抄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

    抄送: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公安部党委委员。

    公安部有关业务局。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4日印发

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