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章程

2015年08月24日 15:28:46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纪守法,认同本会章程,热心禁毒公益事业,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独立的责任能力;

    (三)在禁毒或相关领域有所成就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四)自愿捐赠和服务本会的相关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由公安部提名并经广泛协商后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公安部、理事会、主要捐赠人组织换届领导小组提名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公安部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

    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理事应当遵守本会章程,遵守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五)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

    (六)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七)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八)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权力。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公安部分别选派;

    (二)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民政部、公安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超龄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公安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可聘请对禁毒公益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拟订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

    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理事会授权,研究决定有关事项。理事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责任编辑: 陈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