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集中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件 4人被判死刑

2015年07月15日 17:01:50 来源: 法制网

    7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件,4人被判处死刑,1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川大竹籍被告人杨加兵、湖北石首籍被告人任婷受孙克万(另案处理)雇佣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其中,杨加兵在浙江省瑞安市负责保管毒品并将毒品进行分包,然后贩卖给他人;任婷负责毒资管理和毒品运送事宜。2014年6月中旬,杨加兵将甲基苯丙胺300克交给黄敏(已判决)贩卖给老乡被告人杨洪军、郑德燕夫妻等人;同年7月,任婷三次从广东省运送大宗毒品到浙江省瑞安市交给杨加兵。同年8月12日,公安人员在瑞安市莘塍街道某房间抓获杨加兵,现场查获毒品44包。经鉴定,该44包毒品共重4617.08克。其中3716.95克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3656.6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在75.0%-79.2%之间),275.11克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182.2克毒品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6.8%),27.83克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597.19克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

    被告人杨洪军、郑德燕夫妻二人从孙克万等人处购得毒品后,多次在浙江省瑞安市进行贩卖。2014年7月25日,杨洪军到广东省向他人购买毒品。期间,因购毒款不足,杨洪军预售甲基苯丙胺100克给被告人陈谢毅,收取陈谢毅支付的毒资预付款1万元。同月28日,杨洪军携带毒品坐车返回瑞安市,并将所购买的毒品藏匿在其位于瑞安市莘塍街道的暂住处的床头柜内,后通知陈谢毅前来拿取毒品。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杨洪军暂住处抓获杨洪军、郑德燕、陈谢毅、任婷,在杨洪军暂住处床头柜内查获毒品2包,电视桌上查获毒品1包。经鉴定,该3包毒品共重501.1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任婷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96克。在杨洪军、郑德燕夫妻二人另一暂住处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9.4克。

    另查明,2014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谢毅在平阳县鳌江公园附近将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温州中院审理认为,杨加兵、郑德燕、陈谢毅三人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任婷、杨洪军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杨加兵、任婷参与毒品犯罪,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杨洪军、陈谢毅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杨加兵、任婷被判处死刑;杨洪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谢毅、郑德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4年7月25日,王吉(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裴嘉凯驾驶轿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向被告人陈科桐购买毒品,并要求裴嘉凯在平阳接上同去广东向陈科桐购买毒品的被告人孙永光。同年7月26日下午,孙永光与裴嘉凯驾车到达陆丰市南塘镇与陈科桐碰面,孙永光向陈科桐购买了约3公斤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孙永光与裴嘉凯携带购买的毒品驾车返回浙江,于同年7月27日上午9时20分许在沈海高速浙闽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车上查获三大包毒品。经鉴定,查获的三大包毒品分别重995.48克、999.47克、995.11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6.9%、75.9%、74.6%。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科桐在平阳县昆阳镇孙永光的住处内将23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孙永光。

    同年5月8日,孙永光将一包重19.67克的甲基苯丙胺以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光妹(另案处理)。

    2014年5月31日,孙永光在浙江嵊州余小军(另案处理)住处将一包约重200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余小军和李仲秋(另案处理)。同年6月4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余小军住处内查获8包毒品,在余小军轿车内查获1包毒品。经鉴定,在余小军住处内查获的毒品重10.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余小军轿车内查获的毒品重121.3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1.3%。

    温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科桐向孙永光贩卖毒品,并运送部分毒品至平阳,被告人孙永光前往广东向陈科桐购买毒品并运送至温州,被告人裴嘉凯驾车帮助孙永光前往广东购买毒品并运送至温州,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虽然裴嘉凯帮助孙永光实施了运输3公斤冰毒的犯罪行为,但其系受王吉的指使前往广东并顺路接上孙永光,毒品交易的数量并非由裴嘉凯决定,孙永光也未向裴嘉凯支付任何好处,因此裴嘉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对其可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科桐、孙永光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予以严惩。故判处陈科桐、孙永光死刑,裴嘉凯有期徒刑十五年。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温萱

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