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路运输毒品成毒贩惯用手段 妇女参与毒品犯罪势头上升
附:铁路法院系统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杨志铎运输毒品案
——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重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运输毒品罪,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志铎,男,汉族,1953年8月27日出生,无业。1998年12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2014年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杨志铎携带毒品从兰州乘坐T295次旅客列车,于次日6时许到达哈密南站下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携带的黑色拉杆箱夹层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可疑物,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白色粉末可疑物共净重885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为50.99%。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志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海洛因88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志铎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志铎判处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上述裁判于2015年3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孙子的石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否认知道其携带的物品系毒品,法院推定其主观“明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子的石,男,彝族,1956年12月17日出生,无业。
2014年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孙子的石携带毒品从成都乘坐K452次列车前往乌鲁木齐。次日17时20分许在该列车4号车厢与5号车厢连接处被乘警抓获,并当场查获其藏于裆部并用白色塑料袋包裹、黑色胶带缠绕的块状可疑物1包及该包内的另一小包固体可疑物。经称重和鉴定,查获的两包可疑物净重分别为199.3克和1.0克,合计净重200.3克,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其含量为32.22%。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孙子的石对携带毒品予以否认,但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认为:第一,被告人对火车站遇见的陌生女子,在没有询问对方让其携带的是什么东西的情况下即为其携带,明显不符合情理;第二,被告人供述,交付物品的人约定给其2000元报酬,这符合“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报酬而携带、运输物品的”的情形;第三,被告人携带的毒品藏匿于其裆部,属于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且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这符合“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可认定其应当知道是毒品而运输,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子的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述判决于2014年7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马玉虎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否认查获的毒品系其携带,法院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玉虎,男,回族,1987年4月4日出生,无业, 2009年10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2013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马玉虎从上海乘坐T52次列车前往乌鲁木齐。8日14时许,当列车即将到达吐鲁番站,乘警因马玉虎准备提前下车而向其了解情况时,见马玉虎神色慌张,即对其进行盘查。后经检查,乘警从马玉虎携带的一白色塑料袋内查获用金黄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可疑物1包,从袋内的“康师傅”牌蛋酥卷盒里查获用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可疑物2包。经鉴定,查获的3包晶体可疑物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82.7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玉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虽然其否认装有毒品的白色塑料袋归其所有,但现有证据证实装有毒品的塑料袋系乘警在车厢车门口处其左脚边发现查获,乘客黄某证实乘警查获的装有毒品的白色塑料袋系被告人马玉虎下车前携带的塑料袋,指印鉴定证实该塑料袋里的黄色塑料袋表面和包装盒表面均留有马玉虎的指印,且马玉虎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装有毒品的塑料袋系马玉虎携带的物品。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玉虎判处无期徒刑。
上述裁判于2013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马嘿么扯作运输毒品案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系从犯,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嘿么扯作,女,彝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无业。
2014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马嘿么扯作携带毒品从成都乘坐K452次列车,于同年5月1日到达乌鲁木齐火车南站,出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绑扎的白色棒状可疑物共计41个,其中绑扎在左小腿部位13个,右小腿部位17个,裆部11个。经称重和鉴定,查获的上述白色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256.6克,其海洛因含量为18.87%。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嘿么扯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海洛因256.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人提出马嘿么扯作系从犯的辩护理由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且不符合刑法规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嘿么扯作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述裁判于2014年10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