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天津禁毒纪略

2015年06月11日 11:19:50 来源: 甘肃禁毒网

    中华民国宣布成立后就开始禁烟。1912年8月,内务部发布《巡官长警禁烟赏罚章程》;1914年又发布《督察禁烟处章程》,对警察局禁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禁烟不力的警察予以斥革、降级、减饷、罚银、记过等处罚。1914年中华民国政府还发布《禁种罂粟条例》,规定:“自《条例》发布后不得栽种,另明确禁种工作由行政长官负责。”

    1913年3月,天津市警察厅宣布对毒品私种、私吸、私运、私卖一律禁绝。“如有不肖商民尚有私设膏店或零星贩卖情事,除将该店封闭外,并以新刑律逮捕治罪,其私吸、私运、私种各项亦一律按法惩治”。从1913年始,天津市警察机构与直隶禁烟局善后总局、天津海关、天津地方法院、天津拒毒会、市政府禁毒处等机构联合查禁毒品,但收缴甚微。据中华民国天津市政府禁毒处1935年4月调查,全市有公开(在租界内)和秘密毒窑400余家,吸毒者达12万多人。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国民党中央政府颁布肃清烟毒办法,“限定全国烟毒在抗战结束后二年内彻底肃清。”是年12月,天津市政府通告市民禁烟禁毒,并限于1946年3月20日以前一律戒绝。

    1946年2月11日,天津市政府设立禁毒处,“综理禁毒行政”。是年5月8日,天津市政府举行市政会议,通过“禁毒工作改由警察局兼办”。1947年5月,成立“天津市禁烟联合办公处”,附设于市政府,“由社会、警察、卫生、教育各局邀同协力禁政”。“联合办公处”共设4组:禁务组(由社会局主办)、查缉组(由警察局主办)、戒验组(由卫生局主办)、宣传组(由教育、社会两局主办)。各组事务,由主办各局局长“负主持推动之责”。处务由社会局(后改为民政局)局长综理。

    1945年12月,天津市政府禁毒处开始办理烟民登记。禁毒处撤销以后,所有的登记事项由警察局兼办,戒烟事宜由卫生局办理。卫生局属下设戒烟医院免费施戒。各市立医院附设禁烟室,“尽先收容”烟民戒烟。另有巡回戒烟队及委托戒烟医院8处,大量施戒。

    在政府部门整肃毒品的同时,还在民间开展禁毒工作。1946年4月18日,天津市政府“为发动社会制裁,增强检举效能,彻底肃清烟毒起见”,公布施行《天津市肃清烟毒纵横联保连坐办法》,规定:“依本办法检举之烟毒人犯,除由审判权机关依法讯办外,关于连坐处罚事项,均由警察局传达案讯明作成裁定书依法执行”。《办法》同时规定:“户长联结,以5户为原则,如有特殊情形,亦不得多于7户少于3户。一般居民,由户长出具切结,并互具联结。寺庙及外侨,由负责人出具切结。办理联结前,应广为布告宣传,务使人人深切明了具结意义及具结后应负之责任。户长联结手续办完后,即依次呈送该保区长,层级查核无讹,签名盖章,并加盖图记,转送市政府查核存案。联结各户,遇有迁徙死亡时,该管保甲长应于5日内督促另办联结手续,依前条规定层转市政府存案,并注销原结,其保甲长易人时,亦须另办转报。”《办法》还规定:“于本办法公布后,三个月内将全境联结事项办竣,报由内政部查考。联结办竣后,除逐级切加考核外,市政府于每年1月及7月,分区派员考察。社会局每三月派员考察一次,区保甲每月考察一次,并须随时抽查。”    

责任编辑: 柴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