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册吸毒人数青岛已有2万余人

2015年06月11日 08:21:38 来源: 信网-半岛都市报

    毒品犯罪呈现六大新特点

    吸毒人员增多、贩毒数量明显提升、毒品犯罪多为团伙作案……通过对近期判决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市中院刑庭总结了当前毒品犯罪的六大特点。

    一是吸毒人数增多。据山东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邵浩浩在之前的记者采访中透露,全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有7.7万人,相比2012年底的3万余人,两年多的时间吸毒人数翻了一番。而且,这些吸食毒品的人员中,98% 以上吸食新型合成毒品,其中80% 以上是35岁以下的青少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赵占山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时透露,目前青岛登记在册吸毒人数2万余人。

    二是贩毒的数量明显提升。去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百城禁毒会战以来,青岛市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展开凌厉攻势,破获毒品案件数千起,缴获各类毒品330多公斤,综合成绩名列全国109个参战城市前茅。

    三是容留吸毒案增多。在对容留吸毒犯罪的定性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专门出台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一次容留3人以上或两次容留他人吸毒,都可以定性为此类犯罪。

    四是毒品犯罪多为团伙性质。以往的贩毒多是单笔或单个被告人进行,如今的一个案件中,同案犯会多达10余人,从毒品货源到吸食购买,经过多个层次之间的周转,在长期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中,多数犯罪分子都是以贩养吸,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伙和消费网络,其内部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

    五是运毒方式的变化。利用邮寄、空车配货等人货分离方式已经成为毒品主要运输方式。交货时间、地点随时变化,无规律;交易时,卖主不直接出面,利用与买主不相识的家人、亲属、朋友跑腿送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日益成熟,不少贩毒分子也紧随潮流,将线下交易搬到线上。

    六是毒品种类的变化。传统毒品海洛因已经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冰毒、麻古等新型毒品,有些人认为这些新型毒品对身体影响不大,实际上并不是,新型毒品主要是作用于人的大脑,形成伤害以后是不可逆的。

    □我国禁毒立法过程

    6月3日上午,青岛市公安局在莱西姜山镇新天地再生资源公司集中销毁50多公斤冰毒等毒品和制毒设备,上演一场现代版“虎门销烟”。

    “若鸦片一日未绝,本大臣一日不回!”回顾一百多年前,林则徐在虎门公开销毁鸦片时所说的话,至今言犹在耳。虎门销烟是当时禁烟运动的高潮,也是旧中国毒品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灾难的标志性事件。

    毒品带给人们的危害是毁灭性的。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2月就立即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烟斗争。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新中国就一举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

    然而,我国“无毒国”的美誉在保持了30年之后,于上世纪80年代初被泛滥的国际毒潮冲破防线。资料显示,1979年,云南武警边防部队破获了第一起携带毒品过境案,我国毒品问题死灰复燃。对此,1981年、1982年我国连续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

    1986年9月5日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曾于1994年5月12日修改,现已被2005年8月28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替代)对吸毒、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行为都作了行政处罚规定。

    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这一具有法律性质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正式成立。

    为防止毒品侵害未成年人,1991年9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毒。

    卫生、医药部门也制定规章、文件,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戒毒医疗制度。较重要的有1995年6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使戒毒工作有法可依,规范了全国的戒毒治疗工作。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我国刑事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刑法增加了惩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专门章节,进一步完善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

    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下发通知,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

    进入新世纪,国务院相继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行业特殊药品的管理。

    成绩如此,但挑战依然存在。虽然法律开始一步步健全,但一个新的趋势更让人担心:我国新型毒品犯罪上升较快,新型毒品更具迷惑性、欺骗性,然而危害却更加严重。特别是青少年对其危害认识明显不足,加之一些娱乐场所不法业主为追逐暴利,纵容或直接贩卖新型毒品,导致一些大中城市娱乐场所吸贩新型毒品问题日益突出。

    面对毒品这一世界顽疾,我们需要更强大的法律武器。

    2007年12月29日,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通过。其中规定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以及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008年,针对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最高院总结了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经验,下发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对以贩养吸的涉毒人员如何量刑、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了规定,让法院判决有据可依。

    然而,毒品问题越来越严重,相关案例也呈现出不少新特点。2015年5月,最高院又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新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如接收物流寄递毒品行为的定性,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出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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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