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暂定名)》立法启动会召开

2015年04月07日 14:28:36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直面热点难点,不断创新彰显地方特色

    在此次立法启动会上,市司法局代表在发言中强调,希望此次立法工作能在依法立法(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要创新立法,要根据中央要求,做全国禁毒立法的排头兵,创立一部有上海特色的优质法规。 《上海市禁毒条例(暂定名)草案建议稿》 (以下简称案 《草案建议稿》)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对以往上海禁毒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都有所体现:

    第一、拟将举报吸毒违法行为界定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草案建议稿》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拟建立戒毒人员信息封存制度。《草案建议稿》 第八条规定,各相关部门对戒毒人员吸毒行为、戒毒措施和康复治疗等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等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外的特定岗位外,各相关部门不得向任何个人、单位公开或者提供。还规定,任何媒体和公开出版物不得违规或违反本人意愿披露戒毒人员的姓名、住所、照片、手机、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帐号及可能推断出该戒毒人员的资料。

    第三、拟建立禁毒区域合作。 《草案建议稿》 第九条规定,建立监督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与有关省市和地区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省际禁毒执法合作。

    第四、拟将本市禁毒工作列入本市平安创建和精神文明创建的内容。 《草案建议稿》 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把禁毒宣传列为对本单位人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五、拟建立禁毒宣传教育效果评估。《草案建议稿》 第十七条规定,禁毒委应当对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对社会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拟严格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制度和处罚制度。 《草案建议稿》 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会同食药监、安监等部门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流失追溯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事易制毒化学药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草案建议稿》 第四十条规定,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未依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处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拟明确邮政、快递与物流行业的禁毒职责和处罚规定。 《草案建议稿》 第二十二条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检视制度,对除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进行当场验视,防止夹带毒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草案建议稿》 第四十二条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拟禁止涉毒信息和制毒方法传播。《草案建议稿》 第二十三条规定,媒体单位发现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或者传授制毒方法信息的,以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拟将禁止毒驾入法。 《草案建议稿》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特别规定,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出租车、重型机械车等车辆的驾驶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涉毒排查; 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机动车,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拟将戒毒人员纳入社会保障。 《草案建议稿》 第三十八条规定,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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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