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4日10时许,刘某到位于永善县溪洛渡镇某加油站旁以150元人民币将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卖给周某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形迹可疑,经过盘查当场从周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3克,从刘某身上查获人民币150元和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故意贩卖,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因查明刘某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另刘某在贩卖毒品被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依据相关解释可以自动投案论,审理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以减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法官寄语:刘某上学期间迷恋“网上”游戏,进而厌学辍学,沾染上了不良习气,最终导致犯罪。这一案例警示我们除了父母应尽量给予孩子一个健康的家庭外,青少年还应正确上网,慎重交友。(通讯员张洛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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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