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贩卖毒品,毒贩古某不惜以自己的钻戒折抵赌资。然而,贩毒1200余克的江某、古某等驾车返回时,被警方抓获。3月30日,兰州中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江某死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江某、王某贵商定做毒品生意,约定由王某贵出资3万元,江某负责联系货源,并与古某、王某前往广东东莞购买甲基苯丙胺返回兰州贩卖。5月8日凌晨,江某、王某、古某乘坐由张某租赁并驾驶的黑色轿车,从兰州出发,前往广东东莞购买毒品。其中,王某贵出资3万元,江某出资2600元,古某以自己的一枚钻戒,折抵毒资5400元。在购买1200余克毒品后,江某等人驾车返回。
同年5月12日8时许,江某、周某、张某、古某、王某驾本田车,行至G30高速公路甘肃省天水市东岔收费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车内查获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两包,黄色、红色麻古可疑物各一包,阿拉伯茶一小袋,5月17日,在农垦国际小区抓获王某贵。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共两包,分别为976.11克、322.22克,黄色麻古90.8克,阿拉伯茶1.06克,红色麻古91.65克。
兰州中院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判处江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某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万元。(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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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爱玲